成都朗煜公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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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设工程及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详细流程

发布时间:2023-04-03 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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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设工程及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详细流程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自然人

通办范围

全市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办结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承诺时限办结说明

该事项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该事项我局办理时限为即办件。

是否收费

否

认证等级需求

实名认证

计划生效日期

 

计划取消日期

 

行使方式

依申请行使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必须到现场原因

无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样本

其他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png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取件

否

是否支持全省就近办理

否

网上办理

网办类型

全程网办

网办地址

点击访问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上门收取申请材料

否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常规信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12:00-13:00 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工程建设综合窗口3-05、3-06;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6922367,028-86923975,028-86926355;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86924837,028-12345, 窗口投诉: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长窗口, 网上投诉:http://www.sczwfw.gov.cn/, 信件投诉地址:意见簿、举报箱, 邮件地址: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四川政务服务网成都分站点;

 

实施主体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版本

37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否

是否网办

是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委托部门

无

联办机构

无

事项状态

在用

数量限制

无

基本编码

001017006000

实施主体编码

11510100MB1581812Q

实施编码

11510100MB1581812Q3001017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510100MB1581812Q300101700600001

乡镇街道名称

无

乡镇街道代码

无

村居社区名称

无

村居社区代码

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无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

示例样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自然资源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规划核实意见书.jpg

示例样表

规划核实意见书.jpg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jpg

示例样表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是

减免模式

免

空白表格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告知承诺.docx

示例样表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告知承诺.docx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设计单位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5.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doc

示例样表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pdf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非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档案管理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是

减免模式

免

空白表格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示例样表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住宅使用说明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四川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带装订说明).pdf

示例样表

住宅使用说明书.pdf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工程质量保修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pdf

示例样表

工程质量保修书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住宅质量保证书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申请人自备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四川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带装订说明).pdf

示例样表

住宅质量保证书.pdf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无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wps

示例样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示例).pdf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勘察单位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4.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doc

示例样表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监理单位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6.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doc

示例样表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pdf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和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是

减免模式

免

空白表格

a9d0fa85bb2781d4c44491a1e95dc1d.jpg

示例样表

3.施工许可证.jpg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部门规章】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备注

无

 

材料名称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复印件

电子材料格式

jpeg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盖章或盖手印方式

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减免

否

减免模式

 

空白表格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查项目出具).png

示例样表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查项目出具).png

填报须知

按规范要求填报,且真实完整有效

受理标准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备注

无

 

受理条件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办理时长

转外时限

办理流程说明

受理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4.决定:办理机关窗口首席代表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审查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决定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办结

0个工作日

0个工作日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法规类型

条例

条款内容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常见问题

1

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是什么?
答:我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除需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外,还需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并提交《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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